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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规定》的通知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6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规定》的通知
(厦府[1985]综4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九月九日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规定

  第一条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特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立经营企业、内联企业(以下简称特区企业)
  第三条 特区企业需用土地,应按《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持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核拨,经核准后,由房管局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四条 土地使用费就是地租,使用特区土地的企业为土地使用费的交费义务人。土地使用费不含土地综合开发费(即征用土地的农作物赔偿费、劳力安置费、地上物拆迁赔偿费、场地平整费和施工用水用电及道路工程费)。
  第五条 土地使用费由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征收,并于第二年的二月底上缴市财政局。
  第六条 土地使用费标准金额按土地使用面积,每年每平方米为:  一类区:鼓浪屿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      十八元至二十元
  金融、旅游建筑用地            十六元至十八元
  商品住宅用地               七元至八元
  二类区:含鹭江道、中山路、思明南北路(浮屿至镇海路口)、思
  明东西路、大同路西段、升平路、大中路: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      十四元至十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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