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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1996年5月24日)废止(原因:被《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代替)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通告
(1985年9月10日)


  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转,保证我省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能源重化工基地的建设,严厉打击破坏水利设施的不法分子,特通告如下:
  一、对水库大坝、水闸、堤防、渠道、水井、扬水站、水电站、鱼池等水利工程及其各项附属设施,必须严加管理、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损坏水利工程设施。
  二、严禁在水库、闸坝、泉源、水利工程建筑物安全管理范围内炸鱼、毒鱼、电鱼、开山、爆破、取土、挖沙垦植、放牧。
  三、严禁向河川、渠道内倾倒垃圾、矿渣等废弃物。禁止在水库、泉源、渠道等水利工程安全范围内搞违章建筑。对现有的违章建筑和灌排渠、引洪河道内的一切阻水建筑物、障碍物,必须限期清除。
  四、严禁偷砍、滥伐库区、泉源及渠道两侧的树木。
  五、供销、物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废旧金属市场管理,不准从个人手中收购生产性的钢铁机械零部件和废旧有色金属器材(包括电线、电缆、轴承、机件等);禁止收购熔化的各种金属。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对非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要予以取缔。
  六、各级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对玩忽职守造成水利工程设施损坏或丢失者,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水利工程人员执行任务。
  七、对于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检举、揭发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纵容、包庇不法分子的行为,要严厉制裁。
  以上各条,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遵照执行。对违反本通告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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