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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营业性舞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三)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营业性舞会或变相营业性舞会。
  第七条 开办营业性舞会的单位(以下称舞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首要任务,把舞会办成讲文明,讲礼貌,改善人际交往,陶冶人们高尚情操的文化娱乐场所。
  (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入场验票、安全保卫等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的管理人员,认真维护舞场秩序,指导舞风。
  (三)制定《舞会须知》,对参加舞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文明礼貌教育。
  (四)每天开业前,对场内各项设施及通道口进行安全检查,以保证舞会安全。
  (五)严格控制舞场容量,平均每人有效利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不得超员售票。
  (六)保持场内清洁卫生和通风良好,不得向参加舞会人员出售含酒精饮料。
  (七)保持音响适度,不得向室外扩音。
  (八)禁止雇用或变相雇用舞伴。
  (九)不得聘用未经批准的乐队为舞会伴奏。
  第八条 组建伴舞乐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经所在区、县文化局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为营业性舞会伴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建伴舞乐队。
  (一)有基本的乐器、演奏设备和不少于两套的曲目。
  (二)有不少于四人的乐队成员,演奏人员须具有一定的业务基本知识和演奏水平。
  第九条 伴舞乐队,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演出时携带许可证。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
  (二)人员固定。人员变更的,须报原批准的文化局核准。
  (三)演奏人员演奏时须穿统一演奏服,佩带统一标志。
  (四)伴奏曲目应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或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曲目,并经区、县文化局核准。
  第十条 参加营业性舞会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维护舞场秩序,禁止在场内喧哗吵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二)讲文明,讲礼貌,保持舞姿、舞风健康。
  (三)凭票入场。禁止非法倒卖舞票。
  (四)遵守管理制度,接受场务管理,爱护场内设施,保持场内清洁卫生。
  对不接受管理影响秩序的,由场内工作人员予以批评劝告,对不听劝告或严重影响舞场秩序的,应令其退场,直至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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