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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来沈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失效]

  第八条 有出口产品的联办企业,可任意选择出口口岸。在我市口岸出口的,所创外汇,以联营之前出口实绩创汇留成为基数,增加的部分,按照双方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条 外地来沈联合,其技术、专利、商标等均可折价入股,新增的利润,按股份比例分成。
  第十条 从外地引进的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以上的名优产品,纳入我市新产品管理程序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一至二年。其中属填补我市空白的产品,允许自定试销价一年。
  引进外地名优产品的企业,经市计经委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可起用第二厂名(包括可以用该产品的名称命名。)
  第十一条 外地来沈投资或联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外地独资在沈建厂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
  第十二条 外地来沈联合建厂,其投资额占投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建筑税。
  第十三条 外地来沈联合在本市工作的职工,按暂住人口管理。外地来我市投资、合资开办大中型工商企业,经营满一年并有明显的经济效益者,其派住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本人(不包括农业人口),在批准的限额内给予落常住人口户口。
  第十四条 企业从外地引进人才,经企业主管部门考核批准,任命为厂长、经理等职务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准其企业法人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企业从外地引进注册名优产品,如转让商标的,由双方签署转让协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三天内办完上报手续。在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备案期间,允许被转让单位先使用商标。
  第十六条 外地扩散给我市的计划内产品,物资供应指标随产品同时划拨来沈的,市物资部门为其订货、物资供应提供方便;对来我市联合生产名优创汇产品的,物资优先供应,配套优先确保;外地来沈联合,物资部门在库房、场地、专用线使用上为其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通过联合,从外地引进资金及自行解决原材料所增产的沈阳缺门短线产品,属于工业生产资料的,不受利润率的限制,允许自行定价;属于工业消费品的,按物价管理权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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