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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四)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五)超计划生育的。
  第三十八条 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由买房户按申请宅基地的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第三十九条 回原籍落户的离休或退休的干部、职工和军人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应优先安排。
  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安排宅基地可适当从宽。
  第四十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按照城镇规划集资统建,并按国家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报批和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第六章 补偿和安置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征用林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算。征用其他非耕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
  (二)年产值的计算:耕地、苇塘、鱼塘、藕塘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果园按被征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计算。价格按实际定购价和议价分别计算。秸秆按粮价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三)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林木、果树、房屋及其他设施等原有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国有土地已有使用单位的,实行有偿划拨,其补偿费标准由省辖市、县和县级市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三)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安置补助费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每亩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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