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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经理)任职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失效](发布日期:1996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2月1日)废止

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经理)任职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
(黔府(1987)78号 1987年4月27日)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厂长(经理)离任前进行审计评议是实行厂长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进行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干部考核制度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凡进行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离任前(包括任期内),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
  第四条 提请审计评议须具备的条件
  (一)厂长要有经企业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企业主管机关批准的任期经济责任目标;
  (二)大、中型企业已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有内部审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三)企业要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帐册和报表,有健全的财会管理制度、经济核算和内部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 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厂长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
  (二)利润、成本是否属实,有无弄虚作假,有无隐瞒和截留国家收入;
  (三)应上交国家的利润、税金是否按财税部门的规定上交,是否按国家规定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四)企业资产是否真实、完备无缺,有无严重损失浪费;
  (五)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有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六)企业利润留成、更新改造资金、技措贷(拨)款是否按企业发展规划安排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的效益;
  (七)总结评价厂长任期内经营管理方面的成绩和经验,检查有无因厂长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损失。
  第六条 审计评议的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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