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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老干部局关于市老干部局不再向各单位提取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市老干部局关于市老干部局不再向各单位提取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通知
((87)财行字308号、京老干字(1987)13号 1987年4月29日)


各区县财政局、老干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和大专院校财务处、老干部处:
  一九八三年九月,市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下发《关于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以来,不少区、县、局反映,由于基层单位老干部工作经费比较紧张,每年给市里提取部分特需经费困难较大,要求把市老干部局提取的部分留给基层单位作为开展活动的经费。
  为加强基层单位的老干部工作,把基层单位老干部的各项活动搞得更加活跃,进一步做好分级管理服务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一九八七年开始,市老干部局不再向各区、县、市属局(总公司)和大专院校提取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一九八六年以前没有向市老干部局上缴的部分,仍按京老干〔1983〕第27号、京老干字〔1985〕第39号文件规定的比例,于今年上半年完成上缴任务。
  二、原规定每年每个离休干部一百五十元的特需经费,从一九八七年起,区、县、局级单位的老干部部门提取百分之四十,其余百分之六十由离休干部所在基层单位的老干部工作部门掌握使用。
  三、特需经费的开支,要严格按照一九八三年市老干部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执行。市老干部局不再提取的部分,要留给基层单位,用于为老干部开展文体活动的开支。
  四、为保证举办全市性老干部的政治学习,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和对部分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补助,市财政局每年核定给市老干部一部分专项经费,由市老干部局统一掌握使用。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管理,注意勤俭节约,做到使用合理。防止铺张浪费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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