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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关于粮食零售企业经营平价粮油试行亏损定额补贴和留利补贴的联合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关于粮食零售企业经营平价粮油试行亏损定额补贴和留利补贴的联合通知
((87)财商管字350号、(87)京粮(财)字233号 1987年5月9日)


城近郊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市粮食储运公司、粮食公司、市财政二分局:
  为了解决粮食零售企业经营平价粮油费用不断增加,销价固定不变,造成亏损和影响经营粮食复制品及经营议价粮油积极性问题,1986年对经营平价粮油微利或亏损的零售粮店试行了费用定额市、区财政分别补贴的办法。在1986年实际补贴数额的基础上,从1987年1月1日起由市财政试行定额亏损留利补贴的办法,每年定额补贴500万元,包干使用,一定四年不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城近郊九区经营平价粮油微利和亏损(平、议价复制品相抵后净亏损)的零售粮店,及新建暂时亏损的零售粮店。
  二、定额补贴的计算:市对各区粮食局的补贴一律按1986年粮食零售企业实际平价粮油统销价销售额计算,平均每百元销售额补贴九角三分八,一次定死,四年不变。每年分两次即:一月中旬和七月中旬拨补。
  三、补贴款使用原则:市财政补贴款项,要及时补到粮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不准挪作它用,违者由市财政收回补贴款按下列规定使用:
  1.首先对经营议价粮油和复制品利润顶抵经营平价粮油亏损后仍有亏损的粮店,要补足亏损额和适当的留利基金。
  2.适当留出一部分用于新建粮店亏损补贴的准备金,当年有结余的可转入下年使用。
  3.下余部分原则上适当照顾人均留利不足500元的粮店。
  4.补给粮店的数额要一次定死,四年不变。再出现亏损由粮店负责,以调动粮店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5.粮店得到的亏损补贴要如数弥补亏损,得到的留利补贴要按财政部分核定的各项基金分配比例使用。
  各区粮食局要根据上述原则制定本区的具体补贴办法,并同同级财政商定。抄市财政、粮食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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