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提倡和鼓励集资建设公路和桥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贷款或集资建设二级以上的公路和桥梁、隧道,可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其他公路和桥梁未经省人民政府许可不得收费。
第四章 公路交通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对公路交通依法管理,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车辆检查,驾驶员考核,发牌、发证,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上通行的一切车辆和行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各行其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机动车和驾驶员须分别按规定办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养路费缴讫证,方可在公路上行驶。严禁超载超速和酒后开车。
第三十二条 凡上公路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业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及有关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听候处理。如需移动现场的伤亡人员、车辆、物品等须标明其在现场的准确方位。
公安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尽快疏导交通。
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有责任协助报案,维护现场秩序,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证言、证词。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设计、科研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
(二)积极维护公路交通安全,及时认真处理交通事故,秉公办事,成绩显著的;
(三)积极维护公路财产,向破坏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四)在公路抢险救灾中有功的。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