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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公路及公路留地范围内,不得搞临时或永久性建筑;不得开渠、挖土、采石、埋设管线和电杆;不得堆积物料、打场晒粮、摆摊贸易、放牧牲畜、种植作物、积肥、制坯或进行其他作业;不得利用公路边沟进行灌溉和排放废水;
  (二)公路两侧五十米内不准开山采石或进行其他危险作业,不准在隧道周围一百米内挖土、二百米内开山采石;
  (三)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内不准开挖砂石、筑坝拦水、压缩或扩宽河床、倾倒垃圾、烧荒、炸鱼;不准利用桥涵,加设闸门、渡槽、管道;
  (四)严禁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其他附属设施;严禁乱砍滥伐行道树、窃取路用材料和机械设备;严禁在码头和行道上堆放物料;
  (五)禁止履带车和铁轮车在公路路面上行驶,严禁超过桥梁载重限制的车辆过桥;履带车和铁轮车横穿公路,超过桥梁负荷的车辆通过桥梁时,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行车单位或个人和公路管理部门共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未经批准,造成公路、桥梁损坏的,由行车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六)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渡口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厂矿、机场、电站、水库、水渠、桥梁、渡槽等永久性工程,以及埋设管线、电杆等,必需占用或挖掘公路时,建设单位须和公路管理部门签订协议,由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后,方能施工。
  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公路,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新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牌楼、横幅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经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新建房屋、围墙、铁路、水渠及各种生产场地,其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间的最小距离为:国家干线公路和省级干线公路十五米,县公路和乡公路八米。公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距离,必须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须经省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在县级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须经地、市交通行政部门批准,都必须按技术标准修建。
  第二十八条 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准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有关部门确需上路进行检查时,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未设公安检查站的地区,有关部门如需设立检查站,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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