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公路需要征用或占用土地,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及公路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解决土地征用及附着物的拆迁。
第十六条 建设公路需跨越铁路、河道或改移通讯,电力线路等各种建筑设施及通过军事设施附近,公路建设部门应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公路交通因自然灾害受阻时,公路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抢修。当地人民政府应动员和组织驻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沿线群众义务抢修。
第十八条 公路宜林路段的绿化,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公路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共同组织实施,实行国家、集体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公路线上的交叉道口周围五十米内和急弯道的内侧不得栽植树木。
公路行道树的更新采伐,干线公路上的须经省公路管理部门和省林业管理部门批准;县公路上的须经地、市交通行政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批准;乡公路上的须经县交通行政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批准;采伐后必须及时按要求栽植新树。
第十九条 公路养路费由交通行政部门征收管理。
公安机关对未按时缴纳养路费的车辆,不予办理检验、发牌、发证等手续。
第三章 公路路政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设置路政管理机构,配备路政管理专业人员,保障路权,路产不受侵犯.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任务,须佩戴路政管理证章。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重要路段或桥梁、隧道,应设置限速、限载、限宽,限高、限长、限制车辆种类或分道行驶、便道绕行等标志,并采取各种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国家干线公路和省级干线公路两侧的边沟以外可征用适当的留地,由公路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设置固定的公路留地界桩,并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