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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废止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五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发展公路交通,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县级公路、乡级公路以及专用公路的建设和管理。
  凡在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过往车辆、行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的方针是: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积极改善,科学管理,保障安全畅通。
  第四条 公路、公路构造物、公路留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均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五条 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家干线公路按国家规划由省公路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
  (二)省级干线公路由省交通行政部门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由省公路管理部门或地、市交通行政部门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
  (三)县级公路由地、市交通行政部门规划,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交通行政部门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
  (四)乡级公路由县交通行政部门规划,经地、市交通行政部门批准,报省交通行政部门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
  (五)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规划,经省交通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由专用部门建设、养护和管理;
  (六)两个行政区之间的公路结合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部门负责规划,明确建设、养护责任,不准留断头路。
  第六条 公路交通管理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路交通安全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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