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安排新建、翻建道路计划时,应协调有关单位同时埋设各类管线。道路建成后不准开挖。特殊情况需要开挖道路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绿地。经批准临时挖掘占用的,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不得延长占用时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或积极检举揭发违章用地、违章建筑工程,使国家免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可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分别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市土地管理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进行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发出违章通知书,责令其停止施工。不停止施工的,由有关部门停止供电、供水,冻结基建款项和停办其他项目的审批手续;并根据情节处以限期拆除、罚款,或者对单位责任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法律程序没收建筑物、构筑物。
违反城市规划已建成的工程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应即改建、拆除或限期拆除。
罚款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城市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不服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到违章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西安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