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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3年9月4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4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25日)废止

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1987年3月21日西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5月16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四章 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都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城市建设规划管理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三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条 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持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计划,重大工程项目、生产性项目以及对周围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根据需要还应持经批准的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评价书(表),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定点,经核准后,再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新迁入市规划区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定点。
  市规划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户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自建、联建项目,亦须申请办理上述手续。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用地毗邻城市规划道路的,必须代征相应规划路面宽度一半的道路用地,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接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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