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关于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生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失效]

  (二)属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可按纯技术性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的比例提取。
  七、与社会福利企业实行横向经济联合的单位派往联合组织的管理干部、技术人员,除享受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联合组织给予的报酬和待遇由联合组织自行决定。
  对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做出重大贡献的工矿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有关人员,年终由社会福利企业提名,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给予嘉奖。
  八、各专业银行对社会福利企业发放有关贷款,可按规定的条件和办法给予优惠利率照顾;技术改造的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照顾。
  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所需外汇,可通过外汇贷款和企业外汇留成等多渠道解决,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
  九、市政府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划拨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扶持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
  十、民政部门为安置盲残人员而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如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困难的,可由社会福利企业申请,报有关部门予以减免照顾。
  十一、在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中实行健全人补贴办法。对健全人补贴所需的资金,可在厂长基金中列支。企业效益不好,资金无来源的,暂不实行。
  健全人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制定。
  十二、计经委、物资、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互相配合,积极支持社会福利企业,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这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宏观指导和监督。
  十三、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规划、指导、监督、协调的职能作用。国家和地方对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税收,须全部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社会福利企业所用贷款须专款专用,并按合同规定,按期偿还本息,不得拖欠。
  十四、社会福利企业要坚持改革,搞好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运用国家的保护扶持政策给予的优惠,积极参与市场商品竞争,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十五、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