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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生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沈阳市关于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生产若干问题的规定
(沈政发[1987]54号 1987年5月19日)


  为了保护和扶持我市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工业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生产要实行归口管理和具体扶持。凡属工艺简单,适合残疾者操作,销路较好的产品(如制钉、纸箱、瓶盖等),要优先安排或调剂给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在调整产业结构和组织生产布点时,应优先保证社会福利企业生产,不应随意将产品转走。
  二、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所需要的原燃材料,由计经委纳入计划,物资部门供应;生产指导性计划产品所需的,物资部门要优先给予照顾;计划外组织的物资,要优先解决。社会福利企业生产所需进口材料,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申报用汇支付指标计划。
  三、社会福利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市计经委应列入计划,每年要适当安排二到三个项目。社会福利企业也要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走内涵发展的道路。
  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生产需要,在分配大中专毕业生计划指标时,适当照顾社会福利企业。
  五、鼓励和支持工厂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与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横向经济联合。凡以产品扩散、技术入股、资金投入、联合开发的形式,从联合经济组织中分得的利润,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凡与社会福利企业联合开发民政专用产品(如火化机、接尸车、收容车以及残疾人专用商品等)的,其专项产品免征所得税。
  六、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向社会福利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进行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时,直接服务人员的酬金按下述标准提取:
  (一)属于技术转让的,可按纯技术性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的比例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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