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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市、区、县属专业技术性质的部门可按专业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属行政管理的工作任务,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在十五人(含十五人)以下的,不设内部机构;超过十五人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但每个内部机构不得少于五人。
  市、区、县直属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变更、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报同级编委批准;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变更、调整,由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同级编委备案;区、县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变更、调整由区、县编委审查批准。
  事业单位内部机构干部职数一般设一职,平均不超过二职。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必须精打细算,重点配备,合理使用。市、区、县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增减和经费来源,事前需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由本单位直接报同级编制委员会审查批准;市、区、县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增减,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报同级编制委员会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职数,市直属和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市编制委员会确定;区、县直属和区、县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区、县编制委员会确定。市直属事业单位一般配备三职,个别任务繁重的可增加一职;市直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一般可配备二职,个别任务繁重的可增加一职;区、县直属事业单位一般配备二职;区县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可配备一至二职。
  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职数,国家和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配备。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基金计划,由市、区、县编制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同级财政、劳动、人事、银行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按国家规定,可实行全额预算、差额补贴或自收自支。
  第十二条 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审批、人员编制,领导干部职数等编制事宜,由区、县编制委员会确定。
  市属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和人民医院、卫生院的机构编制事宜,按权限由各级编制委员会审核办理。
  第十三条 各类事业单位一律不再套定国家机关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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