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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沈阳市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沈政发[1987]70号 1987年5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几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乡(镇)直属和市、区、县各部门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兴办的各类事业单位)。区、县、乡(镇)属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凡属为国家创造和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不以经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均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列事业编制。
  第四条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职责范围、内部机构、人员数额、领导干部职数(包括中层干部)、经费来源等。
  第五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要贯彻“精兵简政”、“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设管理”的原则。事业单位的设立,要根据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因时、因地制宜,分别轻、重、缓、急,统筹规划,逐步发展。
  第六条 事业机构的审批,应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市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或改变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市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批准;区、县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或改变名称,由同级编委提出意见,经区、县讨论同意,报市编委审批;市、区、县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或改变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报同级编制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内部机构,应本着合理分工、减少层次的原则设置。单位规模小、任务单一的,不设内部机构;具有一定规模、任务繁杂的,可设内部机构,但不设三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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