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1996年5月24日)废止(原因:被《山西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代替)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当前农村果园承包纠纷问题的通知
(晋政办发(1987)49号 1987年6月2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当前,我省农村果园承包纠纷较多。解决好这一问题,对促进果园生产的发展和农村秩序的安定有着重要意义。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最近印发的《完善集体果树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依据其原则和方法,解决果园承包中出现的问题,绝不能采取简单的平分到户的办法来解决矛盾。
二、各级农村工作部门和乡村合作经济组织要积极做好协助农民完善果园承包责任制的工作,通过完善合同协商解决纠纷,消除矛盾,防止新的纠纷发生。
三、为了便于今后果园合同纠纷的解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应积极担负起此类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