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随意损坏、刻画树木,在树旁、绿地内倾倒垃圾或废渣、废水,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借树搭棚,践踏草地、苗地、花坛,以及牧放牲畜啃伤树木花草的,除向权属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严重的,可按所造成损失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砍伐、迁移树木的,除赔偿树木权属者的经济损失外,对直接责任者可并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涉及损坏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的交通事故时,应通知园林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分别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请公安机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破坏园林设施、盗砍树木、盗剪名贵树枝、偷窃苗木和花木盆景的。
(二)抗拒、阻碍园林管护人员依法执行绿化管理任务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超越职权发放移植、砍伐树木许可证,变更林地绿地许可证,或在基本建设中未落实绿化经费和绿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比例而擅划红线,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园林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15天内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裁决仍然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园林管理部门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全部上交市财政,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掌握,作为城市绿化基金,用于公共绿地建设。
绿化赔偿费、绿地临时占用费,由园林管理部门或权属单位收取,必须用于恢复绿地、设施及绿化建设,不准挪作他用。
各种罚款一律上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10%的比例返还园林管理部门,用于绿化建设。
单位缴纳的罚款、赔偿费、义务植树绿化费,企业在利润留成、企业基金或税后积累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事业费或管理费内列支,个人缴纳的赔偿费、罚款、义务植树绿化费不得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