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电力、电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各种管线,园林部门新种树木应遵守以下的间距规定:
地下管道电缆的外缘,离行道树树干不少于一米;埋设电杆、消防设备等,离树干中心不少二米;高压输电线的高度不低于十米。
已建成的绿地和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规定的,有关部门应互相协商,妥善解决。
第二十一条 树木妨碍各种公共设施正常使用,需要修剪或移植时,需经园林部门同意,会同修剪。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两旁树木修剪过重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准擅自处理或损坏。有关部门因修剪或移植树木发生争议时,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 凡经批准修建工程,需临时占用绿地者,要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后方可施工,施工中要注意保护施工中绿地和树木,并按照要求限定工期,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临街建筑的维修施工,必须保护好树木、花草和渠道畅通。
第二十三条 凡公园、游园、广场、花坛、行道树、林地、花圃、苗圃、果园、风景区,以及机关单位厂矿企业、部队、营区、居民区、庭院绿地的所有树木、花卉、草坪和一切绿化设施(包括园林建筑、温室、栏杆、标志牌及绿化专用水库、水井、渠道、闸门、涵洞等)均应严加保护,不得损坏。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属地区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各级园林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不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绿地或建设项目完工后,逾期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限期已满仍未完成的,按绿地建设费用或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的一倍处以罚款。
(二)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时间不退还,或竣工后未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按绿地建设费用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三)侵占林地、绿地的,责令立即退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并按林地绿地建设费用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变林地、绿地用途及毁林基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以侵占绿地论处,按前款规定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