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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道路、巷口的绿化涵管、涵洞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修建。通向单位的路口涵洞,由所在单位负责修建。位置、高程、管径、长度,要与道路规划设计一致。
  第十三条 绿化用水应贯彻节约的原则,多方挖潜,共同解决。所用渠水按农业、林业用水标准收费;自来水按成本收费;公共绿地的绿化专用水井免收水利资源费。

第三章 花草林木权益的享有

  第十四条 保护花草林木所有者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公共绿地和风景区的花草林木属全民所有。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在院内种植的及按市绿化委员会规划包干种植的花草林木属本单位所有。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种植的花草林木,归集体所有。
  (四)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共同种植的花草林木,归共同所有,按双方签定的合同分享收益。
  (五)城镇居民在庭院内和门前屋后自费种植的花草林木,归个人所有。
  (六)集体或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花草林木,按承包合同分享收益。
  第十五条 国有林地绿地,不得划给集体所有制单位或非林业单位所有。
  第十六条 林地、绿地属权发生争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林权争议尚未解决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四章 绿地管理与保护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现有绿地,不准任意侵占,已侵占的要限期退出。
  第十八条 本市所有花草林木,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树木的迁移、砍伐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自然死亡或因自然原因毁损而无法恢复的除外。
  第十九条 迁移、砍伐树木,胸径在15厘米以上或虽不足15厘米但一处超过20株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批;15厘米以下,一处不足20株的,由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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