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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5年8月4日 实施日期:1995年8月4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9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1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花草林木权益的享有
  第四章 绿地管理与保护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美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绿地、林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风景区、游园、街心花坛及道路和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
  (二)苗圃、花圃、果园以及用于园林、林业科研生产用地。
  (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区内的专用绿地。
  (四)单位包干营造管理林地。
  (五)铁路、公路、干渠两侧和水库周围的绿地。
  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分级负责,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市和区(县)绿化委员会,分别负责全市和本地区全民义务植树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市园林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共绿地和市区绿化植树工作,乌鲁木齐县和农垦局负责乡、镇及农垦团场的绿化植树工作。
  第四条 驻本市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都有绿化植树、栽花、种草的义务和管护树木、绿地的责任,都应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完成绿化委员会分配的绿化植树和管护任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本市的绿化建设规划,应按照乌鲁木齐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由计划部门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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