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股东有促进企业生产发展的义务;有承担企业经营亏损责任的义务。
第十一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在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股东代表组成的资产核查小组核实的资产,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实行全部资产入股的,按《
沈阳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试行规定》及补充规定(沈政发〔1986〕97号、〔1987〕124号)执行。
(二)实行部分资产入股和部分资产有偿使用的,入股资产获得的红利和有偿使用资产收取的占用费,均为原资产增值。
(三)全部资产不入股,以全部资产为基数,从税后留利中,定率提取资产占用费,三至四年不变,基数逐年滚动,作为企业集体积累的增值。
提取资产占用费的比例为有偿使用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至二十,具体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对提取占用费有困难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定期暂免提取。
第十二条 企业年终盈利,依法交纳所得税并按税后利润扣除顺序列交的有关款项后,属于第十一条(二)、(三)项的,先提占用费,再提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的公益金,剩余部分为分红基金。
分红基金分为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原则上各占一半。
第十三条 股金分红以年度计算,基本股可在税前提取不超过银行居民储蓄的最高利率的股息,期限股可在税前提取不超过居民储蓄的同期利率的股息。股息并入红利。分给个人的红利(含股息)最高不得超过股本金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作为股金增值,转入个人积累股,为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参与下年分红。
第十四条 劳动分红按有关规定分配,余下部分作为股金增值,转入个人积累股,为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参与下年分红。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亏损时,按股金比例分担。股金不足以弥补亏损时,冲减集体积累。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股东大会的主要职权为:
(一)确定企业经营目标、经营方针、股份的增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