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失效]

  常务委员会的各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厅,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郑州市、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可以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方案的时间,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送交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厅。
  第十六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方案,提议案的机关、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听取说明后,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联组会议审议。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如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如果其中尚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暂不付表决,授权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授权工作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项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该部门的工作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指定专题,临时要求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作专题报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