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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1999年7月30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0颁布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将本文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和实际需要,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二章 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到会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讨论拟订,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提请会议审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在会议举行五日前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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