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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暂行规定[失效]

  (七)调拨的房屋,须交验主管部门的调拨批准文件、原产权证、契证或证明。
  第十二条 拆除或倒塌的房屋,须缴交原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拆除的尚须交验有批准权力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须缴验厦门市土地管理机关的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或原契证。三资企业尚须交验投资项目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
  文书、证件不齐的,单位须缴交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人须缴交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登记的房屋经审查,凡所有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五条 申请登记的土地,凡使用权清楚,四至分明,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并依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在本市全面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总申报阶段。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应按市城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的时间分片、分期、分批到指定地点申报登记。
  第十七条 总申报阶段结束后,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于竣工后3个月内申报登记,新征用的土地,应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登记。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分析、分割等原因转移变更的,应于契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同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拆除或倒塌的房屋应于拆除或倒塌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非建筑物和公园、码头、港区、体育场、游泳场、娱乐场等所使用的土地经批准改换单位名称或改变用途的,应在3个月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廿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由本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他人申请延期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二)各种原因确实不能如期提交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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