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沈阳市实施“星火计划”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沈政发[1987]133号 1987年12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星火计划”,形成合理的“星火计划”格局,推动农村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星火计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开发示范点 ;
(二)开发一批适宜乡镇企业使用的生产装备;
(三)培训一批农村技术人员和乡镇企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全市的“星火计划”实施工作由市科委统一组织和协调。
各县(区)的“星火计划”实施工作由县(区)科委组织和协调。
第二章 “星火计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实施“星火计划”的范围包括:
(一)为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经济服务,并具有广泛示范作用的先进技术项目。
(二)为适于乡镇企业采用的先进装备配套的技术项目,但不以采用国内现有的技术成果为主的项目或不符合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要求的项目除外。
(三)在区域性综合技术开发中,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易于推广应用的技术项目或产品。
(四)为城市食品工业集约化生产配套的项目及为城市其他工业生产配套的项目。
(五)为实施“星火计划”开展的人员培训工作。
(六)编制星火技术音像制品和编辑星火技术刊物。
第五条 凡列入国家和市“星火计划”的项目,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列入县(区)“星火计划”的项目,由县(区)科委负责管理。
第六条 凡申请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出可行性报告,由市科委或县(区)科委组织论证和审批。未经论证和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星火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