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九峰城市森林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的通告
(武政〔2005〕21号 2005年3月24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建设城市山水轴线的总体布局和武汉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以城市绿化为切入点,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启动九峰山和马鞍山森林公园改造工程”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九峰城市森林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九峰城市森林保护区范围为:东至马驿水库西岸,西至马鞍山森林公园西侧用地边线,南以老武黄公路和九峰南麓山脚线为界,北以东湖水面和石门峰三角线为界,包括“两山”(九峰山、马鞍山)、“三园”(九峰国家森林公园、马鞍山森林公园、石门峰名人文化园)及其围合区域。
二、九峰城市森林保护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山体、湖泊、森林植被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其建设强度和建筑高度要严格执行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保护区范围内的山体、湖泊、森林、植被。
三、九峰城市森林保护区范围内临山体区域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临山面后退山体保护绿线原则上不少于20米;临山体建设应留出望山视线通廊,保持山体的开敞、通透,规划控制山体开敞面原则上不得少于山体占地周长的60%;山体周边建设控制区内建筑的高度,原则上按6米—9米控制,最高不得高于15米,其中,“三园”范围内的建筑高度,最高不得高于6米;对外交通干线沿线及“三园”之间的连通道应建设绿化隔离带,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原则上不少于50米。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严禁乱砍滥伐、乱采乱挖、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在保护区山体范围内严禁野外用火和严格控制生产用火。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保护区规划批准之日止,规划、国土、林业部门要严格控制规划、土地和林地征占用地审批,公安部门要严格控制人口迁入,城管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杜绝新的违法建设;待保护区规划批准后,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规划,加强对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