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财政监察组在检查报告中反映派驻部门的财政违法行为,经审核后,由省财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对财政监察组在检查报告中反映派驻部门的重大问题,省财政厅应当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财政监察组根据重点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省财政厅同意,可以抽调部分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检查,也可以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检查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四、委派和管理
财政监察组的委派和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具体负责。
(一)财政监察组人员的选拔和财政监察组组长、副组长的任用,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选任,并执行回避制度和轮岗制度。
(二)需要向哪些省直部门委派财政监察组,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年末由省财政厅向省政府提出下一年委派工作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向派驻部门下达通知书。
(三)对财政监察组人员的考核,由省财政厅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1、对派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或不作为的;
2、与派驻部门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3、接受派驻部门的馈赠、报酬,参加派驻部门安排的可能对履行监督职责有影响的各类活动的;
4、在派驻部门为自己、亲友等谋取私利的;
5、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
(四)派驻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财政监察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廉政制度规定的,有权向省财政厅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五)财政监察组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
五、派驻部门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对本部门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二)支持、配合财政监察组的工作,主动通知财政监察组人员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及时向财政监察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通报有关情况,并按要求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三)派驻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派驻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