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担保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保担字〔2005〕7号 2005年3月24日)
各有关中介机构: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3〕36号《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操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和要求,担保中心已在城八区各公积金管理部及分中心派驻担保业务代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现场受理担保业务,为保证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担保业务规范化,确保担保中心贷后返档资料能够顺利交接、及时归档,提高担保业务环节的整体工作效率,现将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范:
一、各中介机构在报送担保业务审核资料时,按照借款人所在管理部的归属原则,选择担保业务代审机构办理担保申请手续,不得任意更换(公积金管理中心、担保中心对于整体项目或二手房及现房指定管理部办理个人贷款的除外)。
二、各中介机构可直接向受理该笔贷款的公积金管理部所进驻的担保业务代审机构报送资料,如所在公积金管理部(远郊区县)未安排进驻机构人员现场受理担保业务的,中介机构可向该担保代审机构所进驻的其他管理部报送担保申请资料。
三、各中介机构应做好担保业务的有关工作,保证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担保业务的顺利进行,遇有问题,及时与担保中心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业务代审机构进驻公积金管理部受理担保业务分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