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的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越权批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尚未解决。为巩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成果,有效防止问题“反弹”,各地(市)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决定》,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继续搞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
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照法律权限审批土地。今后凡占用农用地搞非农建设的,一律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审批。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违背法定审批权限越权批地。要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防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而不补。不能自行补充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要按照《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非法批准征用农民土地,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要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对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地(市)、县(市),暂缓下达该地区下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各类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项目概算,否则,不能批准立项;按法定时限,征地补偿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不给予供地。不得强行征用集体土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无有偿使用收入的,当地政府一定要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城市建设比较快的县城所在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失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国土、农牧、民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管理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三、积极推进土地管理的各项改革,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
《决定》对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土地执法监察、案件移送、土地整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方面的改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地(市)要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在建立土地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和进一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