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办〔2005〕13号、国办发〔2005〕4号 2005年3月28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成立接收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机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主动与中央企业拟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联系,认真做好人员、编制、资产、经费核实和测算等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