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对农牧区贫困残疾人无房或住危房户,各地(市)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增加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其住房条件,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制度,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残联,对全区贫困残疾人住房问题进行详细的排查摸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纳入全区扶贫规划分步实施。落实国家彩票公益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地方配套资金。
(二十)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进一步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充分利用扶贫政策优势,在我区积极开展康复扶贫工作,协调相关部门积极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
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收入。对具有生产经营能力,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可给予积极的贷款支持。积极引导贫困残疾人转变观念,努力适应市场经济规则。有关部门和社会也要落实体现对贫困残疾人的优惠照顾。
(二十一)积极为贫困残疾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或对私营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的一站式服务。对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申请设立私营企业材料齐备的,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对具备各方面条件的,当场核发营业执照;对贫困残疾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凭有效证明、证件,免收工商管理费;对吸纳残疾人员就业的个体工商户,三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
七、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逐步建设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二十二)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切实做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教育、康复、维权等工作,给予残疾人更多的温暖和关爱。
(二十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动员社会各界发扬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为残疾人送去更多的温暖。要鼓励和倡导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减免收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二十四)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掌握广大贫困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布局,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具体计划。要积极主动地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切实保护和实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关爱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