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做好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切实保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在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中进行《
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和教育,督导法律援助机构承担起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责任。切实将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纳入日常业务之中,逐步建立起以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的残疾人法律援助网络,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使贫困残疾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十六)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
法律援助条例》。各级司法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要把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使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当事人得到无偿、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要以政府为主体,多方筹集法律援助基金,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的作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密切与残疾人联合会的协商和合作,鼓励和支持残联以自身人力和财力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积极培养热心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志愿工作者队伍。
(十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加大对侵害贫困残疾人合法权益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利用残疾人进行乞讨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发行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时,各级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采取妥善的过渡措施保障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加强贫困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重视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
六、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
(十八)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的扶贫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各级残联要积极协助政府,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