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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76号文件意见的通知

  (十)依法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应做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计划制定,加强政策引导;民政部门应加强对集中就业的规划和管理,推动福利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财政、发展改革委、人事部门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给予扶持、指导和监督;工商、税务部门应积极制定、落实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扶贫办应把农牧区残疾人的扶贫工作做好;残疾人联合会应协调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我区残疾人就业的法制建设,制定、完善扶助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切实把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做好。
  四、积极开展扶残助学活动,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十一)切实将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继续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列入普及义务教育总体规划,同步实施。除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外,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要达到95%以上,使入学率、巩固率分别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一律实行“三包”政策。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学、杂费,充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残联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大、中、小学生完成学业。
  (十二)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接受高等教育。在高中教育阶段,要坚持以职业教育为主,使残疾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在有条件的职业学校逐步试办特殊教育班。普通高等学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不得拒绝录取符合规定的残疾考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放宽残疾考生录取体检标准,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十三)加强残疾人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加强残疾人劳动技能教育和多种形式、各种层次的职业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切实让残疾人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适应社会需要创造条件。同时,积极帮助解决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以及就业后的残疾职工培训、继续教育问题。
  (十四)推动特殊教育稳定健康发展。继续扩大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水平。积极筹措资金,争取在2007年前在昌都地区和日喀则地区各创办1所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大发展特殊教育的宣传力度,为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鼓励社会各界援助特殊教育,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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