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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76号文件意见的通知

  三、做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七)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负责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要始终把贫困残疾人作为工作的重要对象,将贫困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劳动保障事业整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要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大力推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集体经济企业组织按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当地重点援助的就业困难对象,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发展残疾人就业的方针,制定有效措施,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帮助贫困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要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要制定、完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八)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的贫困残疾人职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各类培训学校和机构,与残疾人劳动就业培训服务机构一道开展适合残疾人自身条件的实用技术培训,增强贫困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认真做好贫困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定向免费培训。帮助失业、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
  (九)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权益保障工作。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依法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并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保障和失业、工伤等保险待遇。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重点查处不签劳动合同、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及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同时,将日常监察与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确保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全面开展,维护残疾人合法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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