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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76号文件意见的通知

  各级残联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切实掌握贫困残疾人的家庭情况和实际困难,积极研究探索贫困残疾人的救助政策,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更好地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二)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城乡社区组织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开展社区服务。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强化无障碍服务意识,为残疾人提供就近的便民、利民服务。
  二、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三)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全区农牧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和完善以免费医疗为基础的农牧区医疗制度,扩大农牧区医疗制度的覆盖面,认真落实对农牧区“五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医疗救助制度。各地(市)在制定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时,要把贫困残疾人作为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给予特殊照顾。
  (四)积极做好因病致残的预防工作。卫生部门要认真实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和母婴保健等前期性的预防工作,预防小儿麻痹症等可致残传染病的发生;商务部门要做好碘盐推广,努力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五)加强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康复工作机构,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不断提高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基层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基层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支持和鼓励基层卫生人员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听力助残”和“长江新里程”、“视觉第一、中国行动”二期项目、“彭年光明行动”和“孤残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等社会公益康复工程。充分发挥国内外组织对我区白内障防治项目的援助作用,加大全区白内障防治工作力度,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各类矫治手术和康复训练服务。
  (六)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切实加强自治区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建设,按照中国残联的要求,将其建设成为全区康复工作的示范窗口和技术资源中心,能辐射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指导中心。各地(市)也要建立相关的站点,形成残联系统的康复技术支持体系和社会化的康复技术支持体系,对地(市)、县、社区的康复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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