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76号文件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5〕19号 2005年3月29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76号文件的意见
(区民政厅、区公安厅、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区司法厅、区工商局、区卫生厅、区劳保厅、区扶贫办、农行西藏分行、区残联)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工作,在加强残疾人工作组织领导、确保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参与社会各项活动等方面,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贫困残疾人在全区贫困人口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加之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仍面临很多困难,亟待解决。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六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的重大举措,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服务宗旨,确保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妥善解决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在城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在确定差额补助标准时,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保障水平。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可根据当地的低保标准实行全额补助。
在农牧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贫困残疾人作为救助的重点,切实安排好他们的生产、生活。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牧区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藏民发〔2004〕220号)精神,把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及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已开展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和建立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生活救助对象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