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传唤证
(五)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六)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送达回执
(八)接案经过
(九)破案经过
(十)讯问笔录
(十一)行政处罚缴款书
(十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十三)其他证据材料
(十四)结案报告
三、行政案卷装订
派出所民警应依照《公安机关行政案卷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制作和装订案卷。案卷封面采用统一规范的公安专业档案卷皮,卷皮各项填写齐全,字体工整。按照目录、法律手续、口供材料、证据材料、其他材料及备考表的顺序装订,并加隔页纸区分。
(一)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受案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呈请行政审批表及暂缓拘留、担保类文书。
(二)口供材料:讯问(询问)笔录、宣裁笔录、同案口供复印入卷。
(三)证据材料: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前科劣迹材料、鉴定材料、没收罚款收据、扣押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听证及调解材料。
(四)其他材料:接报案经过、结案报告、申诉及复议材料等。
第四部分 审批权限
一、简易程序处罚的审批权限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三十二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由办案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派出所执法中,经常遇到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主违法违规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由办案民警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二日内报所属派出所备案。
二、一般程序处罚的审批权限
(一)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由派出所审批。所长填写承办单位意见。
(二)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罚款的处罚,由分县局审批。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长填写审核部门意见,分县局主管局长填写领导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