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的通知

  (四)传唤证
  (五)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六)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送达回执
  (八)接案经过
  (九)破案经过
  (十)讯问笔录
  (十一)行政处罚缴款书
  (十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十三)其他证据材料
  (十四)结案报告
  三、行政案卷装订
  派出所民警应依照《公安机关行政案卷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制作和装订案卷。案卷封面采用统一规范的公安专业档案卷皮,卷皮各项填写齐全,字体工整。按照目录、法律手续、口供材料、证据材料、其他材料及备考表的顺序装订,并加隔页纸区分。
  (一)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受案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呈请行政审批表及暂缓拘留、担保类文书。
  (二)口供材料:讯问(询问)笔录、宣裁笔录、同案口供复印入卷。
  (三)证据材料: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前科劣迹材料、鉴定材料、没收罚款收据、扣押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听证及调解材料。
  (四)其他材料:接报案经过、结案报告、申诉及复议材料等。

第四部分 审批权限

  一、简易程序处罚的审批权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由办案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派出所执法中,经常遇到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主违法违规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由办案民警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二日内报所属派出所备案。
  二、一般程序处罚的审批权限
  (一)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由派出所审批。所长填写承办单位意见。
  (二)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罚款的处罚,由分县局审批。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长填写审核部门意见,分县局主管局长填写领导审批意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