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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的通知

  (五)扣押证据。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三、听证程序
  公安机关在作出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听证的申请和受理。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听证的举行。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三)听证的组织。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四、执行程序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一)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二)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除当场收缴以外,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五、行政复议程序受处罚人认为行政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复议申请的部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三部分 法律文书及装订



  分县局、派出所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主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制作法律文书,履行法律手续。
  一、当场处罚的法律文书
  (一)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告知书存根
  二、程序处罚的法律文书
  (一)受案登记表
  (二)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
  (三)呈请行政传唤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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