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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的通知

  (三)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被处罚人;
  (四)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由办案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书写笔录和填写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不能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
  (一)受案。公安机关对工作中发现的案件、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的,应当接受,并填写受案登记表。
  (二)讯问。公安机关讯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对需要传唤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并出示传唤证。对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补办传唤证。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三)检查。为了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查获违法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可能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者证据的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须持有检查手续,并表明执法身份。检查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其家属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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