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处罚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和拒绝交纳罚款的行为和处罚依据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被处罚人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二)依据其他法规规章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条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和处罚依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十九条第7项的规定,对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 程序规定
一、简易程序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
三十二条规定,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罚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口头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