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照《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第4项或《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第3项的规定,对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三)依照公安部《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
九条第3项的规定,对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8项的规定,对出租房屋有重大火灾隐患,经通知不加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五)依照公安部《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
九条第5项的规定,对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四、地下空间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人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和处罚依据
(一)依照《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第3项的规定,对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二)依照《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对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人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少于4平方米或者设置上下床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