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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的通知

  (三)依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1项的规定,对外地来京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变更登记的,责令补办,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雇用、留宿流动人口的单位及个人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罚依据
  (一)依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第3项的规定,对雇用无暂住证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5项的规定,对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的,不按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户口,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依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3项的规定,对向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按每留住1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并按每留住1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2项的规定,对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的行为和处罚依据
  (一)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1项的规定,对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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