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公人管字〔2005〕280号)
各分(县)局:
现将《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范对违反暂住户口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行为行政处罚,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流动人口和出租房主的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部《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暂住证申领办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对违反暂住户口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行为行政处罚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第一部分 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
一、流动人口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罚依据
(一)依照公安部《
暂住证申领办法》第
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对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1项的规定,对不按规定申报户口或者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