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4日)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137号 2005年3月30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申请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持以下证明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一、有关部门批准其实施债转股的文件的复印件;
二、债转股原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