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提出审议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和财政预算超收的支出安排使用情况;
(二)市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三)市财政资金投入的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
(四)市辖行政区域的划分、变更、命名;
(五)教育、文化、体育、科技、卫生、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市人民政府大额举债、大额国有资产处置情况;
(八)决定本市与国内外缔结友好城市关系,授予国内外友好人士荣誉市民称号;
(九)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发性事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大损失的事故、严重自然灾害及其处置情况;
(十一)市人大代表涉嫌犯罪案件;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报告的审议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机构改革方案;
(二)城市建设与管理,名胜古迹保护方面的重大措施;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违法案件以及处理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五)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错案和严重执法过错的案件;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的重大案件;
(八)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重大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需要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和重大事项报告的建议。
第八条 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提请的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