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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四十二条 办公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召开的其他会议的服务工作;
  (二)负责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
  (三)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档案资料管理、办公自动化管理和保密工作;
  (四)负责人大工作理论研究,起草综合性文稿,调查研究和信息工作;
  (五)起草、组织起草和修改有关的决议、决定、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
  (六)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
  (七)负责常务委员会信访、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人事、外事、机关事务管理、接待、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八)负责同旗、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
  (九)承办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秘书长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办公厅厅务会议由办公厅主任主持,研究处理办公厅的日常工作。

第七章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各委员会由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二)编制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三)起草、组织起草,审查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议、决定和规范性文件;
  (四)负责常务委员会审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预算部分变更以及财政决算的具体工作;
  (五)对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报告;
  (六)负责承办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评议、个案监督等事项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事项报告的审查备案的具体工作,对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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