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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对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五)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决议、决定以及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听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委、办、局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七)听取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八)决定组织视察或者专门问题调查;
  (九)决定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十)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议题,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副主任可以召集主任办公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
  (二)负责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提出提请主任会议讨论事项的方案;
  (四)阅批重要文电,处理重要来信来访;
  (五)负责同有关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
  (六)负责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相互间的工作协调;
  (七)处理主任、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四十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办公厅、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参加会议。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四十一条 办公厅设主任、副主任,由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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